顺风车能否有社交属性:法律和商业边界之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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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顺风车是更不“正规”的个人化服务

在本案发生前,很多人包括本人对顺风车的认识其实是颇为模糊的,可能觉得这就是一种由顺路者驾驶的出租车或网约出租车。然而,通过这些天的讨论,大家的认识可能已经有所深化。顺风车和网约车还是存在相当的差异的。

  网约车基本上是“互联网+”的出租车,司机通常是职业或半职业的,与平台之间的关联性更紧密;而顺风车是对车辆资源的进一步深挖,其设计意图是寻找非职业的司机、“顺路者”,属于为民间的互助服务提供中介居间服务,所以对司机的门槛要求更低,司机与平台之间的联系更松弛。

  在法律上看,2016年11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网约车平台承担承运人责任,即对司机个人的责任承担类似于雇主的责任,车辆出事平台赔钱;但该办法对顺风车(拼车)做了例外规定,指出由各地政府自行探索。保险公司对参与顺风车运营的出租车,亦一般不承担交通事故的理赔责任。

  所以,顺风车是一种比网约车风险更大的交通方式。可以说,顺风车更不正规、风险更大。但这又是和它的其他属性相匹配的,一是价格更便宜,二是准入门槛更低,能带来更多的车辆供给。

  因此,对顺风车实施法律规制时,需要正视其这一基本属性。加强管制其实不难,难的是适度管制。对顺风车实施和网约车、出租车一样的监管强度如准入门槛,并不太难,但这可能会导致顺风车市场的严重萎缩。这是否符合乘客的总体福利,值得思考。

  顺风车能否具有社交属性

  顺风车的民间化、个人化属性,同样应当成为我们如何具体改进顺风车监管时的思考背景。这一桩对年轻漂亮的女子的凶案,让人们高度质疑司机是否有权提前知道乘客是年轻漂亮的女子。有人还将餐饮外卖员能否评价顾客,来予以对比。

  然而,这个对比并不十分贴切。用商业术语讲,顺风车更接近于C2C的关系,而不是B2C的关系。如前所述,顺风车是一种新型的民间“共享经济”模式,也被一些研究者认为网约车真正超越了传统出租车的模式、而真正值得发展的方向。司机是生活中的普通人,接单具有零散性。这种业务不是商家和消费者的关系,而更接近于普通人之间的互相帮助。服务的提供具有高度的自愿性,车主不像出租车司机那样有强制来单必接、不得挑活拒载的义务。那为了保证他们有接单的积极性,增加供给,而让他们能更多地了解乘客,让服务的提供和接受方之间能有双向评价,本是制度中的应有之义。

  有人主张平台应该只允许司机从固定选项中来评价乘客,如是否守时等。此说有一定道理,但归根到底是具体业务模式的选择。固定选项的评价机制可以凝聚焦点,而自由开放的评价机制的长处在于更好地兼容生活的多样性。毕竟,较之有注册门槛的司机,乘客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在整体上更大。一些少见的、未必能被事先的固定选项涵盖的负面特点,如乘客脚臭、酒味大、话痨等,同样可能困扰司机,而有被指出的必要。网购收货者的个人特点与快递员的工作无关,但顺风车的搭乘者的习性还是会对司机有影响的,不可简单相提并论。

  无疑,“穿丝袜易走光”这样的描述是不应该赫然出现在乘客界面上的。但这反映的本质问题只是司机个人的素质,而不是评价机制必然导向诲淫诲盗。从网民评论和我对周边人的调研看,不能说顺风车司机普遍存在着“重色”的问题,有不少人在顺风车的经历中发展出了正常的友谊。退一步言,即便顺风车司机的主流是不那么“职业”和知礼的男性司机,兴趣集中在搭载年轻貌美的女性,那这其实也与社会上一般人的素质、偏好差距并不大。对不知情的乘客而言,他(她)们需要了解的是在这个特定领域内异于出租车业的亚文化存在的可能性,法律的强制性介入既无迫切性,也未必能收取效果。

  毕竟,凶杀案当属个别偶然的不幸事件,即便在传统出租车业也并未绝迹(如北京2012年即发生过奸杀案),而相对轻微的骚扰或伤害事件并非无法可依。故司机与乘客的此项关系如何调整,更多的应当是一个商业模式的问题。

  我并不是有意为滴滴辩护。恰恰相反,我认为在一个封闭空间里与陌生人同处,是一件需要审慎的事情,即便被杀害的概率极低,希望免于其他困扰的年轻女性仍然应当对这种交通方式的利弊再做权衡。

  法律和商业边界之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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