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瞒豹案”一审宣判,律师解释重大责任事故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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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快讯(记者 展圣洁)一度引发全国关注的杭州“瞒豹案”有了最新进展。

2021年11月19日上午,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张德全、马敬华、张彦峰、韩祥、丁增泉、王国泉重大责任事故一案并当庭宣判,对被告人张德全等六人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两年至一年两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据富阳法院微信公号消息,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18日下午至19日上午,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动物管理部饲养员被告人丁增泉、韩祥、王国泉先后违反操作规定,导致三只在猛兽区繁育场内的亚成体金钱豹经过未锁门的通道并翻越繁育场围墙出逃。

事件发生后,被告人张德全、马敬华、张彦峰等公司管理层商议,为避免公司遭受经济及声誉损失,决定向政府主管部门及社会公众隐瞒该事件,并自行组织力量搜捕,于2021年4月21日晚捕获一只出逃金钱豹。

被告人张德全在明知出逃金钱豹已进入群众生产、生活区域,存在危及周边居民人身安全风险的情况下,仍多次召集被告人马敬华、张彦峰等人商议,决定继续隐瞒事件。

2021年5月7日晚,公安、林业等相关部门接群众报警后,进行调查处置,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才承认金钱豹出逃情况,引发社会公众广泛关注,周边地区居民产生恐慌情绪,生产、生活秩序受到严重影响。

5月8日下午,捕获第二只出逃金钱豹。目前仍有一只未捕获。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刘涛律师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要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其主体必须是从事某项‘业务’的人,主体特征是客观存在的。《刑法修正案(六)》中‘在生产、作业中’的界定性表述,正是对主体身份的明确要求;作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所侵犯客体的生产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危害生产安全,同样表现为能够使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的损害,而且这些损害是发生在生产过程中。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后,因不报或谎报而造成的损失,事实上是责任事故后果的延伸。”刘涛律师说。

“本次事件中,丁增泉、韩祥、王国泉先后违反操作规定,导致三只在猛兽区繁育场内的亚成体金钱豹经过未锁门的通道并翻越繁育场围墙出逃,无疑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所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刘涛律师介绍,张德全、马敬华、张彦峰在明知出逃金钱豹已进入群众生产、生活区域,存在危及周边居民人身安全风险的情况下,仍商议决定继续隐瞒事件,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所规定的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德全、马敬华、张彦峰、韩祥、丁增泉、王国泉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各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新京报记者 展圣洁

编辑 刘茜贤 校对 卢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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